网络生态依靠政策完善多主体互动机制“网络”与“现实”的融合
编辑:admin 日期:2020-10-10 13:38:11 / 人气:
网络生态系统具备社会属性
“生态”本是一个生物学概念,将生态思维应用至社会科学研究,所要关注的就是各生态要素的发展状态及要素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网络技术、网络主体、网络信息是构成网络生态的三大关键要素。其中,网络技术是构建网络生态的物质基础,网络主体是网络生态的建构主体,网络信息则是价值与意义的载体。网络环境则指向整个网络空间,一方面包括由技术、设备等构成的物质环境,另一方面也包括由网络活动、网络制度等构成的社会环境。要素与环境相互作用,从而构成了一种虚拟与现实相统一的关系结构。这就是尼古拉·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在《数字化生存》中所提的,网络生态是一种“虚拟的实在”。
大数据、云计算、5G技术等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使得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利用获得更快的速度、更大的容量、更好的效果,这为人们获得更加先进、便捷的上网体验创造了可能。但正如马克思社会交往理论所指出的,为了满足需要,“现实的人”会在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交往关系和交往方式。目前,社会生活的网络化已成为信息时代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线上技术与线下生活的广泛结合,从根本上改变了工业化以来的社会组织方式,网络日益成为人们进行信息传递、社会交往、政治参与等行为的重要途径。如弗里德里希·拉普(Friedrich Rapp)在《技术哲学导论》中指出的,技术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展示与建构。网络技术的出现是人认识、改造客观世界的结果,网络生态的发展动力源于人的社会活动。因此,社会属性才是网络生态的根本属性。
从互动关系看,主体与技术、主体与信息、不同主体间的交互构成了网络生态系统的动态格局;而网络生态的社会属性也决定了主体与主体的交互才是网络生态不断演进的关键。一方面,是因为人建构了网络生态,管理者、运营者和使用者是网络生态的建构主体。虚拟来源于现实,不仅基本的社会关系会以镜像的方式在网络空间中得以显现,而且在不同主体的网络交往中,又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和结构。另一方面,是因为人的行为与认知会受到网络生态的影响。信息承载着价值和意义,在网络信息生产与交换的过程中,网络空间内部会形成各种虚拟联系的人性化场域,进而对网络用户产生一定的价值聚合或排斥作用。网络空间在“虚拟整合”及“进程压缩”中所显现的惊人能力,使得多主体互动的影响能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最大程度的扩展。
综合推进网络生态治理
对于网络生态这一既具有别样技术特征,同时又具有突出社会属性的共同体而言,传统意义上的刚性管控模式难以充分适应新时代网络生态的运行特点和共同特征。如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提出的,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不同的参与者在不受强制的前提下达成共识。因此,网络生态的进步需要综合推进和正向激励。
首先,网络生态治理应具有强劲的“张力”,不仅是在技术层面上以“器物”为对象来实施治理,更要在精神层面上以“行为”为目标进行治理。社会总是在理性的指引下得以进步,网络生态中的社会生活同样不会例外,对于网络行为的有效引导、规范及约束才是网络生态治理的关键。这意味着,网络生态治理的过程是增进网络主体理性的过程,是不同网络主体有效实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调适和自我发展的过程。其需要多元网络主体共同参与,通过协商整合各方力量,促使治理模式与网络主体间绷得最紧的弦同频振动。
其次,网络生态治理应具有必要的“弹性”,既要疏解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也要对网络公共利益和网络社会正义施以有效的维护。任何网络舆情、网络事件的出现均与社会现实有关,都是现实矛盾的反映和表达。随着我国社会结构性矛盾的长期积压,其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因此,针对互联网的虚拟特点和网络行为的特征进行专门“立法”十分必要。在传统网络乱象仍未解决、新兴安全困境开始出现的背景下,已正式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可以说是推动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步骤和必备条件。
最后,网络生态治理应具有足够的“韧性”。虽然治理实践的首要目标在于保障网络社会秩序,但其最终所要实现的是网络主体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人类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并结合数字资源加以创造,构建了网络生态这一虚拟场域。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线上空间的建构日益完善,网络生态已成为人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新空间。因此,在政府引导下的网络生态治理,是通过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生态秩序,进而为人们舒展和张扬其自由个性营造出更加文明有序的环境条件。
依靠政策完善多主体互动机制
网络生态治理是为实现合秩序状态而进行的虚拟实践有序化过程,仅依靠技术的逻辑无法保证网络生态的秩序供给,政府对于网络内容、网络行为的调控是合理且正当的。在“大一统”文化传统和“自上而下”的现代化惯性影响下,我国的互联网建设由政府直接推动,采用的是政府占主导地位的治理模式,规制性工具也由此居于网络治理的核心地位。然而,网络生态的扁平化结构在政府、企业、网民之间产生了新颖的链接,意识的觉醒又激发了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网络生态治理除了需要完备规制性工具作用下的他律机制,也需要通过自愿性、疏解性、调节性等政策工具来完善多主体互动的自律与互律机制。
一方面,政府在从“划桨人”转变为“掌舵人”的过程中,应进一步通过道德培育和规范设置来丰富网络生态治理的自愿性机制,主要涉及网络个体自律与网络组织自律两个方面。网民应在刚性的“制度”力量与柔性的“教育”力量的双重影响下,积极提升内在品质和个性,遏制谣言、虚假信息、不当言论等的传播扩散,打造理性和谐的网络舆论生态。同时,作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网民的中介桥梁,网络组织应主动承担治理责任,积极通过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来确保其成员合乎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网络组织制定的运营指导和规范,是源于共同准则的相互性逻辑,而不是正式的权威关系,这体现了网络生态治理的社会自组织能力。
另一方面,网络生态的出现改变了传统政治的外部环境,促进了政治运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有效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可疏导信任难题与不良情绪,弥合社会与公众之间的信任裂缝。在虚实交融的现代生活中,接踵而至的网络公共问题不断加大社会张力。毫无约束的网络舆论,易对既存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挑战,并可能导致线上与线下社会长期处于紧张的情绪状态。因此,网络生态不仅需要现实的物质基础支持,还需要面向虚拟生活的精神疏解和心理调适。疏导性工具既是传播调控手段,也是态度转变技术。在丰富民众参与、知情和表达渠道的基础上,应有效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把握大众的治理建议和诉求,并对质疑和询问及时作出回应,有效引导网民情绪和网络舆论,实现政府和社会在网络生态中的良性互动。
综上,网络生态是“网络”与“现实”的融合,是“虚拟”与“现实”的统一。网络生态的技术属性是其最基础的表现特征,但社会属性才是网络生态的根本属性。清朗的网络生态不仅为人们创造新的活动空间,而且有利于人们创造新的生活价值。目前,我国将“生态”思维引入网络治理,意味着我国对互联网建设提出了更加系统、综合、全面的要求。这也就促使我们应善于采用更为综合的治理工具,积极完善各项治理机制,建设长治久安的网络生态治理体系,打造良性互动的网络生态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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