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编辑:admin 日期:2018-11-16 08:58:59 / 人气:


如今,很多热门影视剧刚刚上线,即可以在网盘上找到在线视频资源。《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战狼2》以及正在热播的网络剧《我在大理寺当宠物》等都因侵权盗播被维权诉讼。
网盘因传播渠道分散、链接生成转换便捷,用户还可以单独设置密码让其他人私下付费购买,正逐渐成为侵权盗播“重灾区”,传播的侵权链接越删越多。版权方重金购买IP或生产自制剧,往往陷入维权困境。
近日,江苏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百度网盘传播网络剧《匆匆那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从百度网盘中彻底删除该剧,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对此,业界认为该案确立了首例权利人以新诉讼思路使网盘服务商被判构成侵权的案件。以往,网盘涉诉案件如《金陵十三钗》等,大多因为网盘服务商删除侵权链接不当引起的,判决结果也是要求网盘服务商删除涉案链接,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网盘层出不穷的侵权视频,往往使得权利人在经历了繁杂诉讼后,依然需要周而复始地针对网盘上新出现的侵权链接继续投诉、诉讼。本案一审判决则从网盘运营模式出发,确认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盘服务商直接从服务器删除资源文件,并依照侵权链接的不同逐个对网盘作出通知并非必须、必要。
网络剧《匆匆那年》由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出品,并于2014年8月4日在搜狐视频首播,成为当年“自制剧元年”的爆款。但是,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在未经授权前提下,通过百度网盘所开发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上传、下载等途径传播该剧。对此,搜狐相关权利方将百度网讯公司诉至南京中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
百度网盘被指控侵权行为包括: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涉案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经原告书面通知后,未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构成间接侵权。
百度方面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盘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百度网盘中存在涉案侵权作品,且百度网盘是由用户自行对其中资源实施管理、分享和下载,不具有广泛传播性。原告《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原告采用MD5值投诉,不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了解,原告在向百度网盘方面寄送的侵权《告知函》中记载了监测到的被诉侵权文件校验值,列出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中文名称以及对应的英文名称等信息。百度网盘方面确认收到《告知函》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也没有向原告提供技术支持,声称原告的通知不符合百度网盘公示要求,也未提供可供删除的链接。
法院认为,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百度网盘服务商,应当承担与百度网盘的性质和功能相适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在原告已明确告知百度网盘存在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及相关作品信息时,被告不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分享”等功能导致网盘不再是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此项技术极易生成大量不同侵权链接导致盗版泛滥传播,因此网盘不能再简单地适用避风港原则来免责,应该具有更高的审核义务。
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据统计,这类案件在北京、天津等地约占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当前,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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